驾驶证名字改了,需要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名字改了,驾驶证需要进行处理,处理办法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名字变更后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核准登记的机动车登记机关就变更姓名的情况进行备案。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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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改了的,驾驶证上的姓名也需要变更,即需要带上以下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本市居民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驾驶人所属派出所提供的变更情况户籍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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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改了驾驶证需要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